也谈国标《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1关于标准适用范围《理解》一文认为,GB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以下简称《2010标准》)作为产品制造标准的原则未变,只是“增加”了“系统功能的要求”。笔者认为,不是这样简单。在GB17945-2000《消防应急灯具》(以下简称《2000标准》,已被《2010标准》代替)中,没有对于相关系统的表述。但在《2010标准》的第1章中,首先就明确了“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使用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以及其他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性能的系统(除特殊要求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而不是如《2000标准》中规定的“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的消防应急灯具,其他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性能的消防应急灯具,除特殊要求应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亦执行本标准”。在《2010标准》第3章中,对消防应急照明的4种系统确立了定义;在第4章中,将消防应急照明分为4种系统形式;在第6章中,对系统采用的电源电压、集中电源系统的电源容量、系统应有的自检功能等都作出了规定。因此,如果说《2000标准》仅仅是对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类产品的制造标准和试验方法等作了明确的规定,那么《2010标准》则对由各类消防应急灯具及相关装置和材料组成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进行了规范。在《2010标准》中引入了由消防应急照明产品组成的系统的概念,明确地指出规范中的系统,由“各类消防应急灯具及相关装置(笔者暂且把导线及其保护管等也作为装置之一)组成”。因此,笔者认为,从《2000标准》到《2010标准》,其最大的变化,是其适用范围,从“消防应急灯具”到以这些灯具等为主组成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的“系统”。并对系统的名称、系统的组成、系统的功能等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而不仅仅是http://www.jzdq.net.cn如同《理解》一文所说的除了作为产品制造标准未变外,只是“增加”了“系统功能的要求”。2关于系统供电电源关于系统供电电源,《理解》一文论定“认为无论建筑应急电源采用何种方式,都必须增加蓄电池电源设备作为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急电源的设计方式,是对《2010标准》的误解”,且引用了供电部门对不同重要程度客户的不同供电方式作为佐证,认为只要采用供电部门按不同客户标准提供的电源,并按其要求设置如发电机等装置,从电源设置上讲已经完全满足了《高规》、《建规》的要求,只要电源的转换时间符合要求,《2010标准》允许可以不再设置蓄电池电源作为应急电源。笔者很想认同这个观点,但遗憾的是在《2010标准》中找不到任何依据可以支持这个观点。对于应急电源,从《2000标准》到《2010标准》,其表达内容也有了变化。在《2000标准》中为:“3.5应急电源火灾发生时,为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非主电电源。3.6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电池和检验器件装在灯具内部或其附近(1m距离以内)的消防应急灯具。3.7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灯具内无独立的电池而由集中供电装置供电的消防应急灯具。”在《2000标准》中,并未确定作为应急电源的“非主电电源”的类型,也没有表达出“非主电电源”的唯一性。在《2010标准》中,删除了原标准中关于“应急电源”的定义,关于应急照明系统的电源方面,规范的“术语和定义”章内,除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外,只有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