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散照明中消防应急照明措施
在我国1993年公布的《应急照明设计指南》中应急照明的定义为在正常照明系统因电源发生故障熄灭的情况下,供人员疏散,保障安全或持续工作的照明,按功能分为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备用照明三种。疏散照明在人们的习惯思维中就是指火灾情况下的疏散照明,但作为专业人员不应该有这样的误解,疏散照明又分失去正常照明时的疏散照明和在火灾发生情况下的疏散照明,两者有统一之处,也有不同点。安全照明是在正常照明发生故障情况下,为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中的人员的安全而设的应急照明,例如医院手术室、煤矿保安用电等。备用照明则是指重大的生产、经营、比赛、会议等处的照明,在正常情况下发生故障,为保证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比赛、会议正常进行的备用电源。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一般在建筑物用电负荷分类中重点考虑。在这里就不多探讨。本文重点谈谈疏散照明中的消防应急照明。消防应急照明由于目前没有专门的完善的一个规范进行规范,因此比较混乱,各地审核部门的理解和消防部门的要求也各不相同。消防应急照明是指在火灾情况下的疏散照明,包括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2005年版的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9.2规定是:1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1.1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1.2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1.3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1.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2.3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2.4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00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在疏散通道或消防前室的火灾报警按钮、消防栓、消防电话插孔等消防设施附近也需要加装应急照明,这一点常常被忽略。火灾应急照明导线的选择与敷设要求:火灾应急照明的配电线路必须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由于“高规”、“低规”在线缆的选型与敷设方式的配合上没有具体规定,只是强调“防火保护措施”。穿管暗敷是一种既经济又可靠的敷设方式,宜尽量采用,由于火灾应急照明的灯具布置常随装修而变动,暗敷的方式往往难以实现,所以穿管敷设还是较常用的方式。要保证线路的供电可靠性,靠金属管的防火保护措施(即外刷防火涂料)在现实中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主要是涂刷工艺复杂,需反复多道进行,又受管线场地以及天气、人为因素等影响,质量很难保证,而且有效使用年限太短,应使用耐火电线和电缆,才能达到火灾时确保逃生时间内的有效照明。对于安装自带蓄电池灯具,是否可以不考虑线路的供电可靠性?从理论上讲灯具自身带了备用电源,似乎与外部供电线路无关,但在火灾情况下,正常的电源是要切除的,只是保留消防电源,因此应急照明在市电有电的情况下是应该作为首选电源保留的,因为它的可靠性最强,只有是在特殊情况下,市电已经无法供电,才选择第二种供电方式来保证疏散照明的正常,所以设计应充分考虑,而不是在有火警的情况下直接用后备电源来处理,那样情况可能会在平时保养不到位的情况下,反到是影响了疏散照明的供电。这点本人认为这是非常重要的。对于仅由EPS做为应急电源的工程中,由于没有设置自带蓄电池的灯具,EPS的引入及配出线路,其选型及敷设方式更应重点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