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疏散指示系统设计规范
5系统设计
5.1一般规定
5.1.1设置消防疏散指示时,应采用消防应急标志灯或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非灯具类疏散指示标志可作为辅助指示标志。
5.1.2消防应急灯具连接的主电供电方式与控制方式应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能使所有消防应急灯具全部切换到应急工作状态。
5.1.3应急照明投入时间不应大于5s.
5.1.4给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回路(包括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应急供电回路)中严禁设置可关断灯具充电及关断灯具应急状态的灯开关装置、插座及其它负载。
5.1.5在正常电源工作状态下,允许设置开关控制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工作,但该开关不应影响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从正常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5.2系统设计
A类系统-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设计。
5.2.1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手动或自动控制消防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工作状态。
5.2.2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所有消防应急灯具应接入专用照明供电回路,正常照明电源中断后,所有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B类系统-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设计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系统转入应急工作状态控制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2.3集中电源的控制装置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
5.2.4集中设置蓄电池组的系统,集中电源控制装置应能手动控制消防应急照明分配电箱的工作状态;
5.2.5分散设置蓄电池组的系统,集中电源的控制装置应能手动控制电池组及转换装置的工作状态;
5.2.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联动控制集中电源控制装置和消防应急照明分配电箱的工作状态。
5.2.7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系统转入应急工作状态控制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集中电源控制装置应设置在有人值班场所;
2集中电源应接入专用照明供电回路。
5.4.4在疏散走道敷设线路的接线盒和消防应急灯具的防护等级应达到IP65的要求。
5.4.5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低压配电室或防火分区内的配电间。
5.4.6应急照明分配电箱宜单独设置在每个防火分区,分配电箱宜安装在配电间或竖井内,未设置在配电间或竖井时应选用防水防火性能的分配电箱。
5.4.7高层建筑疏散楼梯间宜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分配电箱或独立的应急输出支路。
5.4.8单相供电的集中电源的单机总功率不应大于10kW,三相供电的集中电源的单机总功率不应大于30kW.
C类和D类系统-自带电源和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的设计
5.4.9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并能接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转入应急工作状态的联动控制信号,控制相关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5.4.10C类系统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示系统内所有的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配电箱及其它附件的工作状态。
5.4.10D类系统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示系统内所有的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箱及其它附件的工作状态。
5.4.11D类系统中应急照明集中电源部分的设计应符合B类系统的要求。
5.4.12系统的疏散预案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系统应能接收建筑物中的火灾报警信号;
2应根据火灾报警信号确认火灾发生部位,选择最优安全逃生路径,优化疏散指示路径;
3系统制造商应提供疏散预案的设计逻辑;
4系统在控制器主程序不能正常工作时,应能手动切换到应急工作状态。
5.4.13系统的供电设计应满足下述要求:
1控制器的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
2控制器的备用电源应至少使控制器在主电源中断后工作2h.
5.4.14具有根据火灾报警部位选择疏散路线的系统,应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全部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息,并宜根据消防性能化设计确定疏散预案。
5.4.15系统在控制器主程序不能正常工作时,应具有手动完成预设疏散方案的功能。
5.5疏散指示标志牌的设计
5.5.1各类疏散指示标志牌只能作为系统的辅助指示标志,设置在2个消防应急标志灯指示的疏散线路之间。
5.5.2蓄光型标志牌应设置在正常照度不低于25lx的荧光灯光源环境或正常照度不低于40lx的白炽灯光源环境内。
5.5.3疏散指示标志牌应设置在地面或1m以下的墙面上。
5.5.4疏散指示标志牌不应设置在可改变指示方向的疏散线路上。
5.5.5在疏散线路中不应设置与应急疏散无关的标志牌。
5.6线路敷设
5.6.1由B类和D类系统输出的配电干线在竖井外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阻燃导线穿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敷设在不燃烧体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0mm;
2阻燃电缆应在防火线槽或防火桥架内敷设;
3矿物绝缘电缆或A级防火电缆可在桥架内敷设。
5.6.2由B类和D类系统输出的配电支线应采用阻燃导线,竖井外成束敷设时应在防火线槽内敷设,分支线路应穿金属管敷设。
5.6.3应急照明分支线路不得跨越防火分区。
6疏散区域的场所划分及照度要求
6.1建筑物的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的设置区域,应按照建筑物的特点,划分为水平疏散区域、垂直疏散区域和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的工作区域三类。
6.2水平疏散区域包括以下场所:
6.2.1建筑(含交通隧道)中的疏散走道、疏散路径。
6.2.2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
6.2.3避难层(间)。
6.2.4直升飞机停机坪。
6.3垂直疏散区域包括以下场所:
6.3.1楼梯间(含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
6.3.2室外楼梯。
6.4建筑物内发生火灾时仍需消防作业的工作区域包括以下场所:
6.4.1消防控制室。
6.4.2消防水泵房。
6.4.3有人值班的总配电室、变电所。
6.4.4自备发电机房和为消防系统供电的蓄电池室。
6.5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6.5.1疏散通道照明区域的宽度应不小于通道宽度的1/2,
6.5.2照明区域内地面中心线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照明区域边缘的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
6.5.3楼梯间内的地面中心线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6.5.4疏散区域内中心线的地面水平照度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不应大于40:1.
6.5.5避难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
6.6应急照明灯具在60º;到0º;水平线视角内(图中阴影部分)的表面亮度不应大于200cd,60º;到90º;垂线视角内。